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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解读: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如何审理?

2023-05-08 14:52:32 来源:刘扬律师 作者:刘扬律师 阅读:813
   
一、对虚拟货币委托投资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条规定,无论是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账户,由受托人实际管理,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或者借用他人名义从

一、对虚拟货币委托投资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条规定,无论是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账户,由受托人实际管理,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或者借用他人名义从事虚拟货币投资管理,都可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成立。此内容与《民法典》委托合同部分衔接一致,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但根据《民法典》925条、926条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只不过在第三人或委托人不知对方存在时,如果存在因委托人或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托人要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九四公告》)界定委托合同的效力

2017年9月4日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其相关的活动。因此《会议纪要》以《九四公告》发布时,委托合同的订立时间,区分委托合同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成立只需要具备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即可,要式合同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要物合同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但是合同成立不等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还要求合同具备一般和特别生效要件。因此,本条规定在讨论委托合同成立范围后,又根据《九四公告》的发布时间讨论了合同的效力。

1.《九四公告》发布之前,委托合同有效

84条仅说明《九四公告》发布之后订立的委托合同,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推知,如果合同签订在《九四公告》发布之前,委托合同仅需要符合合同一般和特别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一般生效要件即委托合同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通谋虚伪表示等事由,投资虚拟货币的事项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合同没有附条件、附期限、待批准等特别生效要件,则仅需符合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确认合同有效后,即可使用《民法典》有关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则判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

2.《九四公告》发布之后,委托合同无效

《九四公告》发布之后,因为法规已经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在国内的展开,此时如果委托人委托他人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投资活动,则因为标的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不符合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中的“不违反法律法规性规定”,委托投资合同无效。无效的委托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也不适用于以合同成立且有效为前提的违约责任。

3.委托合同无效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九四公告》发布后订立的委托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合同效力,无法适用违约责任规则。因此对于合同双方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错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产生交易上的接触;(2)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3)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4)损失与缔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根据84条,在判断委托合同无效后双方承担的责任时,委托合同发生的原因将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量因素。如,受托人在委托合同磋商时隐瞒了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在国内违法的情况,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委托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受托人负责。

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4条原文:【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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