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股权道一直在从股权律师视角,详细分析比特大陆股权争议,这篇文章是最新、最清楚、最详细的一篇,吴说转载于此。1:谁能控制香港公司,谁就能决定北京公司的事情。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专属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2:如果开曼的会议被推翻的话,詹克团就可以彻底翻盘,拿到开曼公司的控制权后,可以把北京公司等全部翻过来。但之前只要按规定的方式通知了,詹克团没有参加会议并不影响结果。3:对于合作方而言,如果你对这事不知情,詹克团代表北京公司和你签的合同是可以有效的。但如果吴忌寒把所有资料都发给你了,告诉你詹克团无权代表北京公司签合同,你还要签的话,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有朋友转了一篇晚点的文章,让我们再分析比特大陆控制权争夺战,詹克团获胜的概率有多大?还有朋友催了几次。晚点的文章很多人看过吧?我们就不转了,“股权道”是做专业分析的。既然有朋友觉得我们的分析更靠谱,为了不辜负大家的信任,我们花了一周时间去查案例,换不同的关键字搜索,在几万里找到相似度最高的案例,从中学到的朋友欢迎来交学费哈比特大陆控制权的两大关键点:开曼公司、北京公司,下面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另一个是已被股东免掉,但仍然作为工商登记的人选,詹克团。
我们查到山东山水水泥和北京某公司两个法院判决的案例,和北京比特大陆的情况很相似,都是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个人。竹子决定,等当当、比特大陆等战争结束后再写个股权战争的书,把这些精彩案例都写进去,欢迎大家提供素材,也欢迎出版社联系合作哈。山水水泥是在香港上市的山东公司,前身和万科类似,由国企改制而来。但不是每个都能这么幸运遇到王石那样要名不要钱的人,万科改制后王石放弃个人可得股权,让自己成了小小股东。有对比才知道,能像王石这么做的人很少吧?山水水泥改制后,张氏父子成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还有比较多的员工持股。
因为张氏提出低价收购员工持股,而员工不同意被低价收购,爆发第一轮战争,所以第一轮战争是实际控制人和持股员工之间的内战。因为山水水泥是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方面介入后,持股员工的利益得到保护。在第一轮内战过程中,有三家新股东大举买入股票,其中一家是河南的天瑞集团,买成了第一大股东,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氏。
第一轮内战还没结束,又爆发第二轮战争了,新股东河南李氏与老股东山东张氏争夺公司控制权,天瑞集团与张氏之间发生激烈冲突,文武手段全都用上了。
2015年12月3日,山东山水的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山东张氏变更为河南李氏,但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山东张氏。张氏说自己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自己才是公司唯一合法有效的代表。山东山水的股东擅自做出股东决议,变更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无法律效力…你猜法院会支持谁?几单官司都是张氏所在地的山东法院审理的,而对面的人是河南首富。
根据2015年12月3日股东决议,山东山水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氏变更为李氏。对山东山水内部而言,2015年12月3日即为山东山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时间,从这天开始,张氏已不是山东山水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能代表公司了。而张氏在2015年12月7日以山东山水的名义起诉,因张氏已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山东山水起诉,所以张氏的起诉被法院驳回了。山东的法院并没有偏袒当地老板,毕竟这事关注度这么高,谁敢呢?下图是判决书截图,其中一个案号是(2018)鲁民终109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查看哈。另一个是北京公司的案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已决定董事长由李1改为李2,但工商登记还没变更,仍然写的李1是法定代表人。李1以北京公司的名义起诉,而李2也以北京公司的名义申请撤诉,一个是按公司章程+董事会决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个工商登记是法定代表人,一个要起诉,另一个要撤诉,你猜法院会支持谁?
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专属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1虽然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北京公司的董事会已经免去李1的董事长职务,改为李2做董事长,李2按公司章程规定成为法定代表人。所以李2才能真正代表公司,现在李2申请撤诉,法院确认按李2的意见撤诉了。其实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法律上的说法是:工商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不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定才是设权的决定,股东会或董事会才是决定让谁来做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的机构,不是由工商局决定的。这个道理法官和律师应该都是懂的,如果连这都不懂的话…
拿结婚来举个例子,去民证局拿证才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这就如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而办婚礼是向世界宣布自己结婚了,就比如去工商局办登记手续做公示。不办婚礼不等于没结婚,办婚礼也不是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条件,去民证局拿证才是决定性条件,对公司而已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才是决定性因素,而不是办工商登记。山东水泥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去起诉,股东应诉时说,因为股东决议已把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撤职了,只是还没办工商变更而已,所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权起诉。所以法院驳回了工商登记那个法定代表人的起诉,因为他已无权代表公司。
后面一个北京的案例,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去起诉,而董事会决定的法定代表人去撤诉,因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权代表公司,所以法院同意按董事会决定的那个法定代表人意见撤诉。
比特大陆其实道理是一样的,如果香港公司作为股东决定由吴忌寒担任北京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而詹克团以北京公司名义的起诉。如果吴忌寒不同意詹克团起诉的话,他可以选择前面两种的其中一种办法,可以去申请撤诉,也可以应诉时说詹克团无权代表公司,这事就结束了。至于采用应诉还是撤诉的方式看他们自己吧,不过撤诉的速度比应诉快吧。所以,如果香港公司是由吴忌寒控制的话,詹克团在北京公司能赢的概率是很低的,但实际操作中还要看双方的水平和策略。虽然最后结果可能是一样的,但水平和策略不同,导致花费的成本和代价也可能大大不同。
前面说的道理律师和法官应该都是懂的,可为什么在香港公司决定由吴忌寒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詹克团呢?前面行政复议的事大家都已知道,因为吴忌寒这边提供的股东决议有瑕疵,导致前面的变更被撤销了。比特大陆控制权之争,吴忌寒的法定代表人被撤销,终于找到原因了不过作为100%持股北京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公司可以再作出10份、甚至10万份完美无缺的股东决议,想要多少就有多少,再去办变更就好了?
星球日报的文章说,吴忌寒这边起诉行政复议的官司被第五次中止审理,因为要等(2020)京04民初497号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497号是詹克团提起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由吴忌寒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代表香港比特签字作出的股东决定不成立。可在竹子看来这些根本不重要,假设2019 年 10 月 28 日的股东决议真的被判不成立,那个被中止审理的行政官司也是詹克团赢了。但就如前面所说,香港公司作为100%持股北京公司的唯一股东,想做多少股东决议都是可以的,想要10亿份都没问题,一份不成立再做一份就可以了,这是股东的权利,那些官司根本无关大局哦。如果那样詹克团岂不是要打10亿场官司?好多律师费耶,发财了不过,申请撤销股东决议的起诉是股东才有权起诉,就是香港公司才可以,如果詹克团控制不了香港公司的话,好像起诉撤销的权利都没有了。所以关键是:谁能控制香港公司,谁就能决定北京公司的事情。
事情看起来就如1+1=2这么简单,但吴忌寒为什么这么久都没把法定代表人变回来呢?好多人都来问竹子,其实这个问题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欢迎了解内情的朋友留言哈。有文章说,詹克团的律师给北京市和海淀区两局市场监督局发了律师函。但按股东决议换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是完全合法的,这不是律师函能阻止吧?股东完全有权自己决定让谁做法定代表人,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并不是由有关部门决定的。发生这样的事,各合作方应该也挺困惑的吧,谁说的话有效?应该相信谁?股东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外面的人并不知道股东是怎么决定的,无法知道谁可以代表公司,去办工商登记是为告诉外面那些不了解情况的人,工商登记那个人能代表公司。这个代表公司的意义,对外人而言,主要指工商登记那个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公司要承担责任;而在公司内部是按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来计算,并不是按工商登记那个马甲来计算的。
所以,如果股东决定换新的法定代表人,而工商登记还是旧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旧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外人不知道公司换了新的法定代表人。这里说的是一般情况,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465号。
A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是B公司100%持股,当时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2017年A公司和C公司签订担保合同,A公司提供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说董事会同意与C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还把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都发给了C公司。
《公司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A公司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无权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合同法》又规定,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等越权签订合同的,对方不知道是越权则合同有效,反过来,如果对方知道是越权则合同无效。按A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越权,而A公司已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发给C公司,C公司就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是越权签订合同。所以,A公司真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都因为越权而被最高法院判决无效了,更不要说假的法定代表人了。如果你对这事不知情,詹克团代表北京公司和你签的合同是可以有效的。但如果吴忌寒把所有资料都发给你了,告诉你詹克团无权代表北京公司签合同,你还要签的话,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被认定合同无效哦。开曼公司的事适用开曼法律,竹子对开曼法律不了解,下面的分析假设开曼法律和国内法律同样逻辑,但是不是这样竹子并不知道,所以下面的内容你可以当废话。如果开曼的会议被推翻的话,詹克团就可以彻底翻盘,拿到开曼公司的控制权后,可以把北京公司等全部翻过来。而开曼会议会不会被推翻呢?下面的分析假设晚点文章里说的是真的。
(1)晚点的文章说,发开会通知有多种方式,可以电话、电子邮件或航空快件,但吴忌寒用最慢的海运,轮船载着信件,从北京抵达加勒比海上的开曼群岛,大概需要 2、3 个月。
答案是可以,用什么方式寄通知不限,但寄信的人要自己证明你真的把信寄到该寄的地方了。如果吴忌寒真用海运寄信2、3个月才到的话,有一种可能是开会时信件都还没寄到该寄的地方,那吴忌寒就是坑了他自己而不是坑詹克团。因为开曼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须提前14日通知。(2)晚点的文章说,如果寄的是平信而非挂号信,那么只需要贴 4 块钱邮票,投进马路边的邮筒。物流不可追踪,遗失不补,也不需要签收。答案是可以的,但如果吴忌寒真的用平邮寄开会通知,他坑的还是自己而不是詹克团。因为平邮没有记录也没有签收,吴忌寒根本无法证明发了开会通知,詹克团就可以说吴忌寒没有发通知就开会,就可以妥妥的说这股东决议不存在了。吴忌寒到底有没有用那些坑自己的方式呢?竹子并不知道。如果吴忌寒真如晚点文章说的发开会通知,那詹克团大概率就可以彻底翻盘了。(3)晚点的文章说,由于没有收到通知,詹克团缺席了股东大会。答案是,如果已经把开会通知发到股东自己留的地址,但自己没注意错过了,就是要自己承担后果哦。
竹子有个朋友,身份证地址写以前的房子,后来房子卖了她的身份证地址一直没改。某天她的银行卡被划走一大笔钱了,才知道被别人起诉后法院强制执行的。她自己都不知道有这单官司,因为通知都是发到身份证地址去的。法院都判决生效了,已经强制执行,问我还有什么办法?基本上已经没有办法了。顺便提醒看文章的朋友,如果你的联系方式改变了,一定要及时更新,否则自己要承担不利后果哦。
答案是,只要按规定的方式通知了,詹克团没有参加会议并不影响结果。国内的上市公司也是这样的,如果通知了你你不参加会议,是自己放弃权利,法律上有个说法: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4)晚点的文章说,詹克团持股36%,共有 59.6% 投票权。理论上,即使所有其他股东联起手来,都没有机会将他扫地出门。这个问题在“股权道”前面的文章详细分析过,这里不重复了。 比特大陆股东之争的重要转折,创始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3种策略按开曼的公司章程规定,是按出席会议的股东计算票数,不参加会议的股东不计算在内,所以吴忌寒主持的会议,获得100%的票数通过都是有可能的。国内的上市公司也是这样规定的,比如你买了万科的股票,万科通知开股东大会你不参加,则你的票数是不会计算进总票数里的。
竹子并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开会的,不了解事实,无法做出判断。如果吴忌寒用坑自己的方式通知的话,詹克团有很大概率可以翻盘。但如果吴忌寒没有这么专业坑自己,则詹克团大概率就无法翻盘了。比如安谋中国两大股东联手持股超过80%,想把职业经理人撤职,闹了几个月都没成功,有可能是他们开会操作不当所致的吧?Arm安谋中国“换帅门”,大股东持股80%,竟然搞不定职业经理人?在和平时期,得60分都可能过关了;但在战斗时期可能是 99分=0分,100分才能过关,前面吴忌寒的法定代表人被撤销就是这样的。
前面阶段两方在争夺公司控制权,并没有涉及到客户或其他不相关方利益。2020年6月,詹克团拿回营业执照,重新刻了公章,清理部分员工并更换管理人员。2020年6月,吴忌寒方说詹克团方从深圳世纪云芯转走了1.7万台矿机,导致无法向客户交货,涉及金额过亿。传闻两方谈判后有妥协,吴忌寒方说将尽快发货,并对逾期发货超过10天的客户给予补偿。但没过多久又生变,2020年7月6日,詹克团方要求客户付款到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24日,深圳世纪云芯遭到客户堵门要求发货,也有客户表示强烈不满。
另一边是内蒙古的矿场,吴忌寒方说,2020年7月15日至16日有人非法转移了正蓝旗矿场价值过亿的矿机。但詹克团方说,不是非法转移,只是取回属于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矿机,已起诉吴忌寒、重庆硅原等的侵权责任。 受上述事件影响,知名云挖矿服务商比特小鹿7月19日发布声明,由于矿机无法正常发货,以及正蓝旗矿场的矿机被非法转移,导致比特小鹿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将进行退款并给一定补偿。
至此,比特大陆两位创始人争夺公司控制权已严重影响客户利益,涉及金额已经超过2亿元,但2亿也许只是开始,并不是结束。吴说区块链的文章说,詹克团方登报挂失购房合同,准备卖掉办公楼?晚点的文章说,詹克团和吴忌寒正在和谈,詹克团试图以 40 亿美金的估值,收购股东和员工手中的期权。一是别人是否愿意卖?不愿意卖是不可以强迫的,除非提前约定了退出机制,所以做股权设计提前退出机制很重要哦。二是价格是否合适?融资时估值接近150亿,现在按40亿收购,多少人愿意卖呢?三是如果詹克团想收购到50%以上的股份,就算估值40亿美元也需要约40亿人民币,这么多钱哦?
而他们与投资人融资时约定了对赌,要求最迟在2023年上市,而且还有最低市值要求。如果无法满足条件,投资人可以要求创始人回购,两位可能要付出50多亿回购投资人的股份,两位就不考虑下50亿的后果么?希望停战的朋友,欢迎把文章转给两位大佬看看哈。支持战斗的人会帮付这50亿么?只怕一些人早就从中赚了大笔走人了吧?到时谁来收拾这烂摊呢?
战斗下去,两位创始人、比特大陆公司、各股东、客户都很受伤,最大受益者是参与战斗的人?比如律师打一场又一场的官司,去哪找这样的好机会呢?现在两边用的方法只是治标不治本而已,就算暂时拿到控制权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分拆可能也很不容易,两边都想要最有价值的部分,那就全都按股权比例分好了。虽然分拆不易,但分拆才有可能从根本解决问题,各自从新开始,也许比现在更厉害呢?打仗多累呀,两败俱伤,两人为此纠缠一辈子,就不嫌浪费人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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