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比特币侵权纠纷今日宣判,法院确认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但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新华社、人民法治、杭州日报、杭州新闻综合频道等媒体现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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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5月7日,原告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适合信用卡,普通用户也可购买)”,支付价款500元,该交易订单于同日显示发货、确认收货并完成。上述店铺标注其为比特币交易平台(www.FXBTC.com)官方店铺。之后原告吴某又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付款共计19920元。2014年5月2日,“FXBTC”网站发布“停运公告”,同月中旬多家媒体对上述网站关停、用户无法提现等情况进行了报道。原告根据支付上述19920元当日的比特币价格推算,主张上述款项系用于向被告上海某公司购买2.69个比特币,该公司在网站关停时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而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到了禁止交易的商品;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更多案情了解可点击链接:2.675个"比特币"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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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由于原告未能尽到其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用于购买比特币份额的19920元支付对象确系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已实际获得相应的比特币份额,对于其支付涉案19920元前双方如何约定权利义务、支付后有无获得FXBTC.com网站的充值码、上述款项是否已实际在FXBTC.com网站充值、有无对应的FXBTC.com网站账号等等情况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系被诉侵权行为主体,自然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时应当注重防控金融风险,理性投资;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应当注意审查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留存交易证据,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在需要维权时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无法得到支持。同时,法律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面睡觉的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故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应注意及时维权,以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无法维权的情形。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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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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