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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士:ICO基本上就是非法集资,建议尽快取缔

2017-09-01 09:52:00 来源:中国金融时报 阅读:8060
   
央行主管媒体中国金融时报援引一位监管人士称,ICO基本上就是非法集资,建议尽快取缔。

本文作者李国辉,来自中国金融时报,原文标题《ICO甚嚣尘上 监管应尽快落地》

“庞氏骗局”往往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

有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内ICO项目累计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26.16亿元,累计参加人次达10.5万。

由于参与ICO需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来支付,ICO的火爆直接推动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的新一轮暴涨。今年以来,比特币价格逐步走高,从一枚6000多元一路飙升至30000元人民币左右。

“靠谱,有个学校的教授投资XX币已经赚了几千万元了。”一位ICO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

但一位监管人士则告诉记者:“ICO基本上就是非法集资,建议尽快取缔。”

态度的鲜明对立足以显示ICO狂潮引起的争议。多数专家认为,ICO涉及非法公开发行证券,涉嫌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渠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建议强化ICO融资风险监管。

近期有媒体报导称,中国证监会正在向部分区块链企业就ICO征询意见,主要针对那些打着虚拟货币名义进行传销诈骗的ICO项目。另有媒体报导称,人民银行等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讨论对ICO实施监管。

上述监管人士称,ICO属于交叉金融行为,央行、证监会两家单位联合监管效果会比较好。

风险提示频频发布

ICO,即Initial Coin Offering,可译为“代币首次发行”,是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发行代币,向投资人募集虚拟货币的融资活动,被称为“币圈IPO”。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近期发布了《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监测发现面向国内提供ICO服务的相关平台有43家,其中,第三方专营和虚拟货币交易+ICO模式占绝大多数。从ICO支持的融资币种来看,比特币和以太坊占比最高,二者合计占比达90%以上。

2017年以来,ICO项目累计融资规模达63523.64BTC(比特币)、852753.36ETH(以太坊)以及部分人民币与其他虚拟货币。以2017年7月19日零点价格换算,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 ICO融资规模和用户参与程度呈加速上升趋势。

8月30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风险提示称,近期各类以ICO名义进行筹资的项目在国内迅速增长,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形成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是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涉嫌诈骗、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二是由于ICO项目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投资者应冷静判别,谨慎对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三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应主动加强自律,抵制违法违规的金融行为。

此前,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对外发布了一份《ICO风险提示函》称,投资者投资ICO项目时,除可能面临虚拟货币技术方面风险造成的损失以外,还可能存在参与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信息不够透明的项目,还存在被诈骗风险。

ICO构成非法集资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ICO可分为企业为发行主体的ICO以及非企业组织为发行主体的代币ICO。前者的发行者是企业。例如,瑞士某金融科技公司发行Lykke代币,每100枚Lykke代币可获得该公司股权的1个份额。后者的发行者不是企业,而是依据契约运作的非企业组织或团体,例如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

根据标的不同,ICO可分为产品或服务为标的的ICO、收益权为标的的ICO、权益份额为标的的ICO、股权为标的的ICO。

其中,收益权为标的的ICO,投资者可凭其购买并持有的代币,获得区块链项目或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即代币是投资者享有资产收益权的凭证。该收益可能是基于区块链项目本身运行产生的虚拟货币,也可能是基于某种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基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虚拟货币或其内嵌代币,不是真实货币。但若虚拟货币、内嵌代币可直接或间接自由转换为法定货币,根据经济活动的实质,这种ICO涉嫌非法集资。

另外,李爱君表示,获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益的ICO,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构成资产证券化。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有明确规定,这种ICO涉嫌违法。

谈到股权为标的的ICO,李爱君称,某些ICO实质是股权,所发行的代币是企业的股份凭证。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平台及平台上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因此,这种模式的ICO若构成公开发行,在我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DAO则是典型的以收益权为标的的ICO。李爱君表示,DAO与契约型基金有相似性(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投资者不实际管理投资,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由合同约定),但其与后者也有一定区别。 DAO管理员对DAO的实际控制能力很强,代币持有者的决定权非常有限,可能存在诈骗和内幕交易风险。

ICO监管应尽快落地

“不论从发行主体、投资者还是市场的角度来看,ICO都存在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首先,从发行主体来看,ICO涉及非法公开发行证券,涉嫌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渠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ICO存在诈骗、内幕交易等风险。再次,恶性短线交易泛滥、黑客攻击、数字货币价值波动大等成为ICO最主要的市场风险,都会对投资者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也容易滋生投机行为。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ICO不是发行证券。而7月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调查报告,认为DAO的ICO项目代币构成证券,应符合联邦证券法律,进行注册或者取得豁免。

“金融发展史已经充分证明,公开融资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都无法完全避免其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问题及欺诈与集资风险。”李爱君建议对ICO实施行为监管、穿透监管和多层监管,微观上加强市场准入、产品价格、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监管,中观、宏观层面加强对区域、全国金融运行的监管。不少专家建议,ICO监管应关注以下几点: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

对于目前监管层的态度,有区块链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机构在对待新事物的态度上一向是保持红线基础上的宽容。例如,从传统计程车司机的角度理解,网路专车就是『黑车』,但其确实部分解决了供需矛盾问题。”

而上述监管人士则强调:“时间耽搁不起,有关部门应该表明立场和态度,尽快取缔ICO。”

不过,各方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对于不理解ICO的“小白”用户,切莫盲目参与,对待区块链、虚拟货币和ICO,应耐心等待监管靴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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