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原副行长王永利:比特币发展很迅猛、风险很忧人
2016年以来,比特币、以太币等“网络数字币”(或“加密数字币”)在中国的交易不断扩大、价格快速升温,2017年以来基于“网络数字货币”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通常被译为“代币首次发行”,基本的模式是一种以“网络数字币”而非法定货币作为公开募集的对象,又以发行新的“网络数字币”作为回报,因而可以绕开类似IPO那样的严格监管所形成的新型网络众筹模式)更是在中国迅猛发展,“网络数字币”的价格快速上涨,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人与资金投入其中,也引起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引发了对其合规性、监管必要性的激烈争论。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共识和法律与监管标准,其结果是:争论很激烈、发展很迅猛、风险很忧人!
其实,对日益增多的“网络数字币”及其ICO要不要监管、如何监管,最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对“网络数字币”有准确的定位。
一、目前“虚拟商品”的定位亟需重新审视
在中国,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是中国迄今为止唯一一份对“网络数字币”性质进行界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正因为相关部门将比特币等“网络数字币”定位于“虚拟商品”而非货币,因此,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没有对其实施必要的约束与监管,这反而给“网络数字币”的广泛交易、流通乃至ICO提供了非常自由的发展空间,尽管监管上不承认“网络数字币”是货币,但实际上它们已经在不少方面发挥着货币的功能了!
在“网络数字币”不断发展,影响力日益显现的情况下,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宣布要“早日推出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这无意间给“网络数字币”提供了巨大的增信,很多人一下子觉得央行之所以急于打造和推出自己主导的数字货币,就是因为新兴的“网络数字币”真有生命力,真的可能颠覆央行的法定货币,已经迫使央行赶紧进行应对,因此,也说明其真有价值,甚至潜力无限,必须抓住机遇尽早投入!大量的资金涌入,使规模有限的“网络数字币”对法定货币的价格随之大涨。而价格的迅猛上涨,又吸引更多资金涌入,泡沫和风险,包括操纵市场和欺诈传销行为随之膨胀。特别是ICO的爆发式发展,正在广泛吸引社会公众和资金投入,更是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再不进行必要的监管,恐怕将出现重大社会问题!
二、“网络数字币”定位需要把握的重点
一是“网络数字货币”肯定不是法定货币,也不可能颠覆或取代法定货币。
必须看到,当今世界仍是以国家(地区)主权独立和自治为基本格局的,法定货币则是由国家主权支撑和保护的,货币发行和管理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主权独立和自治格局不能打破或颠覆之前,要形成超越国家主权的货币体系,将面临极大的挑战,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正因如此,自“二战”以来不少人对“超主权货币”的探索都没有成功。其中一个特例是欧元,她是相关国家达成共识,参与货币共同体协议的制定与维护,集中成员国的力量支撑统一的区域货币,以期降低相互之间货币兑换和清算的成本,增强本区域货币金融的国际影响力等。这是超主权货币的伟大尝试,也曾被寄予很大的期望,但实践证明,在成员国之间没有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一货币的运行即使在一个很小的区域都是非常不容易的,要试图形成世界范围内统一的超国家主权货币,则将更加不容易,其挑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体制问题。
比特币是模拟黄金(储量有限、需要挖矿才能产出,不是国家货币当局人为可以创造的),完全在人为设计的网络环境(虚拟世界)中预先设定总量和规则,并由加盟的计算机共同运行和维护(去中心化),通过计算机按照规则逐个产生区块,由纳入区块的计算机竞争式运算(挖矿)产生比特币,并得到体系成员的共同确认和记录才能生效,其之后的转让支付同样要得到大多数成员的认可并共同记录,形成网络上的区块链和分布式加密账本体系,比特币也因此被称为“网络数字货币”或“加密数字货币”。
有人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时代货币体系的革命式创新,完全可能颠覆和取代现行的中心化主权货币体系,具有极其深刻的社会意义和极大的价值潜力。这也成为比特币兑换法定货币的价格大幅度提高的重要原因。但这可能大大高估了比特币的真实价值。
实际上,比特币尽管模拟了黄金的一些原理,但比特币完全是在虚拟环境中人为制造的“网络数字”,其本身根本不具备黄金所拥有的真实价值,也没有对应的真实财富。以没有真实价值的纯粹数字作为货币,是对货币体系的严重误解——货币从来都是一定时期、一定社会范围内最受追崇的贵重物品来充当的,即使是到脱离金属本位的纯粹纸币阶段,也是需要有货币储备物(一般为贵金属或硬通货,作为货币投放的价值支撑),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货币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货币信用投放,努力维护货币的价值和信誉基础。即使货币越来越多的去现钞化(货币数字化),表现为银行的存款或记账货币,也并不代表货币就是无需价值支撑的纯粹的“数字”!
同时,比特币是在完全人造的网络环境(世界)中产生和运行的,不仅其总量限定,而且每十分钟左右产生一个区块所包含的比特币数量都加以界定(每4年减半一次),缺乏灵活性,难以满足现实世界投资贸易等经济交往等货币的需求(这也是黄金等贵金属退出货币物品历史舞台的根本原因);比特币体系本身也没有贷款生息和投资分红等金融活动的货币产出机制,更是难以满足金融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比特币体系本身是一个完全封闭的体系,与现实世界完全隔离,不仅参与者的真实身份没有对照,无法满足反洗钱、反恐怖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而且比特币如果不能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也根本解决不了现实世界的任何问题,也根本无法实现其“价值”(同理,ICO募集的比特币,不兑换成法定货币,是无法满足募资单位资金需求的)。也就是说,比特币实际上是离不开法定货币的(连接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交易平台就成为比特币不可或缺的、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因此也就不可能颠覆或取代法定货币!
二是网络世界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平台(商圈、社区)范围内运行的“网络虚拟币”(或“网络商圈币”、“网络社区币”、“加密数字代币”等)。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现实世界的基础上,正在形成以各个网络平台为代表的相对独立运行的网络世界,其高频高速、跨界跨境运行的特点,使得很多线下世界运行的规则和工具等,难以适应线上网络运行的要求,特别是在跨境运行的网络平台上,往往涉及多国身份证件、多种货币等,如果每一笔交易都要进行不同身份或货币的验证,其成本和风险可能是巨大的,因此,完全可能在线下登录和存储用户的真实身份之后,按照自己设定的标准重新赋予用户新的统一的身份信息,线上每一笔交易只需核对网络统一的身份信息即可,只有需要时,再找到线下真实的对应身份。同时,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则设计并在线上运行统一的“网络虚拟币”,但这种“网络虚拟币”不能由系统自动产生,而只能以法定货币兑换产生,需要时,可以再兑回需要的法定货币。
实际上,即使在现实世界各国存在法定货币的情况下,也并不排除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和运行的“商圈币”或“社区币”,例如一些单位内部用的“饭票(卡)”、一些商场发行和收兑的“购物券(卡)”、游乐场等使用的“游戏币”等。这些代币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的,当然,作为“代币”,也应受到货币当局和监管部门的管制,不能随意超出规定的范围进行兑换或使用,否则就可能挑战法定货币的权威,就会受到监管制裁。
随着网络世界的发展,这种网络平台(商圈、社区)运行的“虚拟币”或“代币”就更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不予承认、完全卡死,要求网络上也只能使用法定货币和身份信息,是不现实的!
因此,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币界定为“网络商圈币”(网络虚拟币、网络代币)是最恰当的。既要承认其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行使货币的功能,必须接受适当的金融监管,又要明确其只能是法定货币的补充或延伸,不可能颠覆或取代法定货币。
相应的,“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同样也只能是“在央行主导的网络平台体系中运行的网络商圈币”,离开央行主导的网络平台体系,其主导的数字货币无法运行。而且,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同样只能是法定货币体系的补充和延伸,二者会有越来越深度的融合,但要颠覆或取代现有的人民币法定货币体系还有非常遥远的路要走。当然,考虑到中国央行主导的货币金融领域以及其主导的网络平台体系的覆盖面相对广泛,而且将不断扩大业务和系统的对外开放,央行适应网络运行要求推出网络数字货币,完全有可能形成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网络和数字货币体系,理应积极探索、准确把握、有效推进。
三、网络虚拟币要有适当监管
当把“网络数字币”界定为“网络商圈币”(虚拟币、代币),赋予其一定的货币功能时,就要有相应的货币金融监管要求,例如:必须明确其管理和运行规则,以及确定的运行范围,并要形成严格落实的技术手段和基础条件;允许其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但网络平台必须获取和存储当事人合法的真实身份信息(符合存款实名制规定),网络身份必须与真实身份准确对应,满足法律和监管要求;当事人可以用法定货币兑回网络虚拟币,但必须通过存款账户和合法途径转入,需要兑回时,只能原币、原账户转回,不得兑换成其他货币或转入其他账户;各种网络数字币的交易平台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诱导或误导交易,并确保交易的真实准确和资金流动的连续与可追溯,自觉接受监管等;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有效发现和严厉查处操纵市场、扰乱秩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要加强专业化、客观公正的宣传报导,抑制目前相当突出的片面宣传乃至肆意夸大的态势(目前有很多宣传,包括自媒体的东西,过度拔高区块链的功效,片面宣扬比特币等网络虚拟币价格的大幅上涨,刻意宣传某某权威机构、“权威人士”关于比特币等虚拟币升值预期,断章取义式的报导某某国家承认比特币等虚拟币的合法地位,而没有全面而准确报导其仅仅承认比特币等作为网络虚拟币或代币,在一定范围内的货币功能,并相应要采取的监管举措等,存在很大的误导性和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按照上述要求,现有的ICO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比特币、以太币等网络虚拟币,只能在其规定的网络平台体系范围内使用,除此之外,只能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而且只能原币、原账户、原户名进出,而不能流入到其他数字虚拟币网络平台上,成为其ICO募集的对象。ICO作为众筹或基金募集的方式,也理应受到相关方面的监管和法规约束。
当然,由于互联网跨界、跨境融合延伸的特性,比特币、以太币等网络数字币都可能是跨境流通和交易的,只是中国实施严格控制,可能促使其大量转移到境外进行,因此,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协调,尽快达成共识和国际统一规则,避免监管漏洞和跨境套利。但考虑到网络虚拟币和ICO在中国的过热发展,无论如何,中国都应该尽快明确网络虚拟币的定位和监管规则,至少在中国切实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王永利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乐视控股高级副总裁)
原标题:《对网络虚拟币必须准确定位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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