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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如何自证清白——项目白皮书信息披露之必要性

2017-07-03 14:06:04 来源: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 作者:陈云峰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阅读:8106
   
从全球范围来看,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正在崛起,或者已经崛起——ICO,全称Initial Coin Offering,由证券市场IPO异化过来,两者均通过出售公司或项目的部分权益(股份或收益权)来获得融资,但在融资方式、融资周期、监管方式方面也有很大不同。

从全球范围来看,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正在崛起,或者已经崛起——ICO,全称Initial Coin Offering,由证券市场IPO异化过来,两者均通过出售公司或项目的部分权益(股份或收益权)来获得融资,但在融资方式、融资周期、监管方式方面也有很大不同。通过ICO进行融资,企业获取种子用户,这些用户,也就是投资者获得由企业发行的代币(token),在代币进入交易市场之后,投资者可以卖出自己持有的代币,从而获取收益。

从目前来看,投资者参与ICO的方式主要有人民币,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对于企业来说,没有招股说明书、监管部门审批等限制性约束,仅需自行制定项目白皮书并自主决定披露内容。而我国并未针对ICO出台专门的监管规范,笔者在《从法院判例分析比特币交易的法律保护》一文中对于数字货币财产价值分析认为,该类数字货币其应具备实质的财产属性,因此,企业在进行ICO时,在项目白皮书中最大限度地披露项目信息,对企业的风控合规及取得投资者信赖都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项目白皮书披露的必要性与以下四个方面息息相关。

Self-discipline

 监管规范

目前,我国并无直接涉及ICO的监管规范,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出台的对比特币概念及交易主体限制相关的通知和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整改通知。第一,比特币性质的法律界定。2013年12月,央行联合四部委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界定由于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虚拟商品。首次对比特币作出界定。

第二,交易限制。2014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禁止内地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替比特币交易平台提供开户、充值、支付、提现等服务,对比特币交易主体作出限定。

第三,禁止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股权。2015年8月3日,证监会出台《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2016年10月14日,15部委联合出台《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均针对股权众筹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专项整治,禁止在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从上述规定看出,尽管我国对于比特币及ICO的监管缺失,但是企业融资模式仍受到现有的监管部门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约束

 行业自律

正是因为缺乏明确的监管规范,要求行业较高的自律性。比如网贷平台在最初兴起的阶段经历的野蛮生长期,一方面是因为监管的滞后;另一方面也是行业主体缺乏自律,对业务活动、底层资产、资金去向等疏于管理,导致催生大量问题,迫使监管部门的出重拳整治网贷行业。该自律性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项目真实性。ICO最初阶段没有成形的产品存在,有的是一种新的理念或项目,有的是一项技术实现。不同的项目,企业应进行不同程度的披露。对于产品来说,必须具有可实现性;对于一项新技术应用,则不得复制抄袭开源项目源代码。

第二,资金用途。由于企业融资体量较大,往往几千万甚至上亿,企业募集成功后,对于该笔资金的管理,如存管方式、资金投向等应当予以披露,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到位而引发纠纷。

第三,投后管理。投资者基于对项目的信任投入资金或数字货币,其收益依赖于项目团队对项目的运作情况、风险把控等。因此,项目团队的持续性的投后管理对于坚定投资者信心,及项目的落地成功非常关键。

 投资理念

笔者了解到,ICO的最初参与者基本上是一些数字货币爱好者而不是专业的投资者。对于大多数投资项目来说,投资者往往基于潜在利益驱使,在权衡项目的潜力和风险后做出投资决策,他们期望项目发布之后,代币价格持续上涨。但是由于ICO的不受监管,不用去任何政府机构登记注册,所有交易都在网络上进行,除了项目平台本身的规则之外,对投资者保护机制尚未建立,并且由于投资者对企业并没有足够的了解,企业让投资者足够了解他们所购买的代币所具有的特性和功能、具有的风险以及使用该网络技术的益处对于其形成理性的投资意识非常重要

 兜底约束

尽管在大部分ICO白皮书中,企业发表免责声明,提前告知投资者这并非证券销售,以规避非法集资风险。而至于司法机关是否能将其与证券销售区分开来,还是未知数。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做出明确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行为界定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

因此,企业在项目白皮书中对项目的关键信息披露,要严格规避上述四项情形,对项目目标、ICO期限、项目发展策略、开发团队、项目的特色以及其它相关的ICO细节做出实质性披露,而非夸大宣传

毫无疑问,ICO是区块链技术在融资模式上的创新,依靠区块链技术建立起超信任,从而实现项目的去监管化。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潜力和实用价值正在逐步显现,并且诸多国家对区块链技术开始越来越重视。作为企业融资的新型模式,ICO是否最终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甚至取代IPO,除了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外,更需要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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