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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高层青睐的区块链创意,实际解决的是一个法律痛点

2016-09-13 14:03:27 来源:巴比特资讯 阅读:4346
   
在2016年9月3-4日举办的“梅赛德斯-奔驰(中国站)科技马拉松”上,我们的团队“B点战队”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

在2016年9月3-4日举办的“梅赛德斯-奔驰(中国站)科技马拉松”上,我们的团队“B点战队”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我们的项目名称叫“BenzSharing”, 它提供一个平台,能让多人共同拥有一辆奔驰车、并按照需求互补分享使用奔驰车。这是一个号称“让每个人都成为奔驰车主”的共享经济创意,它能够给奔驰带来 新的市场、新的用户。创意带来欣喜的同时,也会带来忧虑,最大的担忧来自于项目落地的场景是否可行,首当其冲的则是项目是否合法或者说是否能与现有法律实 现衔接。作为团队的队长和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一员,我有必要在赛后继续思考和梳理相关的问题,从理论的角度予以论证。

hackathon2016

在BenzSharing项目中,车辆的所有权份额可被任意划分成若干份,由各车主分别持有(本项目仅指“按份共有”,不涉及其它共有形态);并 且,某位车主使用车辆的行为被视为是向其他车主租借部分份额,针对租借的份额不需要支付租金(现金、银行卡或支付宝),只需要改变车主们的车辆所有权份额 比例就可以了。这里,车辆的产权需要精细化、动态化的管理,因此我们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实时存储产权份额状态,并部署了智能合约,对车主的用车权限和用车 行为的损益结算进行了规划。

这个创意带来的第一个疑问是: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车主只能是一人,而BenzSharing中同一辆车的车主是多人,难道不冲突吗?并不冲突。对 此,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多人共有一辆机动车在日常生活中并非罕见,如夫妻共有、生意伙伴共有、亲戚朋友共有,车辆登记与事实上的共有并不冲突,当 纠纷发生时,共有协议是登记之下的权责细分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二是,机动车登记只是法律中具体的一条规定,而宏观上的法律原则对于共 有产权当然是持肯定和保护态度的,之所以法律还不允许机动车登记车主超过一人,主要的原因是在于,机动车车主的默认常态如果为多人会导致管理模型的复杂度 提升,从而加大了立法的难度。当前的法律主要是以语言文字为表现方式,对于调整精确的、动态的事物是很费力的,撰写冗长的具体操作条款反复表达同一套法律 理念是一种方法,而当问题的复杂度急剧增加时,往往便需要通过一些抽象的模型将问题化繁为简,才能很好地表述和被人理解,这种方法显得更高明,但它牺牲了 精确性,往往导致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的脱节,机动车登记车主只能为一人就属该情况。综上,机动车登记车主只能为一人并不意味着法律不保护共有产权,只是因 为法律本身的特性,处于节约管理成本的考虑,暂不接受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多人罢了。

与其说是法律的特征,不如说是运用文字进行立法的局限。这样的说法显得颇为异类,立法除了能用文字,还能用别的什么吗?答案是有的。我们试想一个场 景,法律文本规定车辆靠右行驶,可事实上,有些车辆却敢开上逆向车道;再想一个场景,如果在马路的中间架起一道长长的护栏,这条护栏使得车辆无法穿越,只 能各行其道,那么,请问,这两个场景的对比,是否意味着,除了运用文字,还能够用“护栏”进行立法,而且后者在执行上看起来更加有效。我们不妨将运用“护 栏”进行立法这种方式概括为运用工业设计进行立法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进行立法(比如你没有正确的密码就无法从银行取出钱),包括 BenzSharing项目运用区块链实现的车辆产权的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实际上是运用区块链价值网络协议进行的“立法”。

但是,这些法律文本之外的“立法”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马路中间横着的护栏仍然需要有法律文本中靠右行驶的规定;支撑你用密码从银行取钱行为的合法性 仍然来自法律及合同条款的文本;至于BenzSharing项目中多人拥有一辆车、分享使用车的行为,其实只是保护共有产权的法律规定的一种手段延伸,只 是通过新的技术将法律的影响力扩张了、在适用场景中可以具体化了。因此,当我们谈到“Code is Law”的时候,实际上要加上一个定语,只有在代码符合法律时,代码才是法律:Code as Law, so Code is Law。就像法律需要依靠文字的补充(司法解释、补充条款),需要依靠工业设计的补充(护栏),需要依靠信息技术的补充(密码),在BenzSharing的场景中需要区块链这样的价值传导技术的补充,但补充只是手段、是枝叶,基本的价值准则只能来自主脉,即国家法律。

如此,又冒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我们的思路是完备的,但国家法律尚并未明确认可区块链技术,当纠纷发生时,链上的数据是否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呢?我 们的答案是,这并非是一个真问题。之所以将BenzSharing的核心业务设计到区块链上,并不是为了赶时髦,而是看中了区块链具备天然公证的特性,数 据固然可以按照传统方法存储在中心化的服务器上,但是,这会给运营企业的权威性自证增加成本,当纠纷发生时,区块链数据相对于一般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存都 是较为容易的。因此,当法官面对来自区块链的证据时,他如果不懂,可以像面对一般的电子证据那样,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而不会因为不懂就不采信,对于 天然自带公证的数据,相信专业技术人员不会犯错。如此,我们看到,担忧法官不懂区块链就对该技术持否定态度,实在是因为没弄明白法律运行的规律所致杞人忧 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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