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佛罗里达“比特币不属于钱”的法规影响有限
Stephen D Palley是华盛DC的私人律师,主要关注建设,保险和软件行业的发展,包括区块链和智能合同设计。
最近的法院案件中,比特币被认为具有可疑的价值而不属于“钱”。
迈阿密佛罗里达州的一家法院最近驳回了一个刑事案件,此案件中被告将比特币出售给一位警探作为秘密调查的一部分。
佛罗里达州V埃斯皮诺萨已被记录为未来潜在的重要先例,特别是那些争论比特币是 “钱”还是“货币”的地区。比特币行业的倡导者也将在追求立法改革和更好的监管透明度时引用这个例子。
但是,作为法律先例,埃斯皮诺萨的价值可能比较有限。这只是佛罗里达州法院审判官根据洲的具体法规做出的一个决定。
这不是上诉法院的决定。它在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院并不具有判决先例。有一半的意见与证明犯罪意图相关,但很少与比特币有关联。
最后法院分析,无论其他法院对比特币是“货币”还是“钱”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都可以在其他情况下进行调整。
分析
无论是否有先例,这个案例说明了法院如何将法律原则和流程应用于新技术。
法院得出结论的过程对读过一两个案例的人来说十分熟悉。寻找事实,然后应用法律,作出判断。
被告被指控为未经许可就成为“金钱转移员”,因为他给秘密侦探出售比特币来换取美元。
法院驳回了这些指控,并认为:
该法并不适用于没有中介的直接交易
比特币并不是一种“支付工具”
被告不是 “金钱转移员”,因为他没有收取“费用”。
分析的前两部分涉及相当标准的法定分析(“法律说”、“被指控的行为“,”因此,法律适用/不适用。”),而第三点则更详细一点。
法院认为, “金钱转移行为”必须包含收取费用的情形。而被告通过销售获利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加密货币“获利”并没有收取费用。根据法院的规定,必须用法定货币支付才能算是收取费用。
在这一结论的支持下,法院注意到“为了取得和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比特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而最后一点并非所有法院都能接受,这是一个有点令人惊讶的结论。
收费
法院还驳回了两项洗钱罪,认为被告并没有佛罗里达州法规所定义的那种犯罪意图。
一名秘密侦探说被告所购买的比特币将被用于非法用途。但法院认为这不足够判定被告具有洲法所定义的洗钱意图。而法院也认为,洲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过于含糊。
法院表示,任何东西都可以用于洗钱,包括比特币。这个案子中,只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且根据法院的说法,“促进”这个词在法律上不够清楚。
不同的情况(或不同的判断)出现不同的结果并不难想象。
为了利润出售,第三方将使用它来犯罪(和协助犯罪)可能是有问题的,这取决于事实和司法权。
在其他方面,被告人可能会面临被指控为事前从犯的风险。而其他法院在其他情况下已经拒绝认为比特币作为独特的虚拟货币能保护被告免于定罪的观点。
先例不清晰
在这方面,埃斯皮诺萨也符合法院对丝绸之路案件的判决,当时被告也没有做出说明,但法院表示比特币的使用本身不是一个问题,关键在于你是“如何”使用它。这似乎与目前的情况相似。
只是法院不认为埃斯皮诺萨先生做了什么错事。埃斯皮诺萨或许能在未来证明具有重要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权威?现在说这些太早。
如今,这是一个说明法律适用性和权威的例子,法官和律师们需要好好进行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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