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自治组织(DAO)的创始人们需要严肃面对的问题
暴走时评:这是一篇需要认真对待的文章,它深入探讨了分 布式自治组织(DAO, 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需要关注的多个问题。DAO的概念大多数人还不太了解,但是也许在十年后有相当数量的组织和公司都会被改造成DAO。如果这样 的场景真的实现的话,那意味着它必须能够容纳到我们现行法律和规范的框架之内。本文探讨了许多可能的场景,以及未来将会面临的问题。也许,DAO是有限责 任公司发明以来,对于人类组织框架最大的一次变革。
翻译:Annie Xu
Piers R是以太坊早期使用者、区块链迷和创业公司BXD.io联合创始人。
文中,他回应华盛顿律师Stephen D Palley的评论,列举了一些分布式自治组织创建者们应当考虑的法律问题。
基于以太坊的分布式自治组织(DAO, 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是依据预设规则运行的区块链组织,其成员协同维护这些规则,并利用这些规则进行群体决策。
DAO是为了一个共同目标而成立,同时它进行资金流转(通常以数字货币或其他代币形式),控制DAO活动策划来完成其目标。
从现实角度看,缺少合法身份使得拥有实物资产、与非区块链技术公司签合同(现实供应商、承包商等)、纳税问题等变得尤其困难。
比如,至少以下问题还不明确:
1.DAO会员是否可以申请费用报销;
2.如果DAO购买实物资产,相关文件上应该使用什么名字;
3.如果DAO申请知识产权,注册所有人是谁;
4.既然需要用个人或公司名注册域名,DAO又该怎么获得域名呢;
5.如果DAO或其会员盈利,纳税怎么处理;
6.签署传统合同情况下,谁为DAO作证,怎么证明其合法性。
既然DAO目标实现没有对应的活动规划,期待服务供应商来弥补现实差距自然很正常(例如提供一次性硬件设计服务)。
如果DAO宗旨有什么中心点的话(例如支付设计费的情况下,IP的所有权问题),你真的就会希望DAO可以签署更多智能合约;尤其如果DAO可以现实中从服务供应商中分离出来(例如,你不希望分离之后,DAO的财产由服务供应商保存)。
更令人担忧的是,没有法律身份的DAO,其做出的决定或行为是否应有对应的损失;法律上最可取的选择是,起诉所有股东,让所有参与决策的个人一同承担决策后果。
在英国和普通司法解释中,这种做法被称为“连带责任”,就是说可以选择起诉所有人;即时可以确定唯一起诉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群体起诉。
接下来就轮到DAO成员们找到应该负责的当事方。
以上情况适用的场景
先举一例,如果DAO进行了策划或活动,并导致一个或多个会员遭遇损失。
于此有一个简单的例子,点对点保险:DAO应被看作联合保险组织。
获取保险费后,DAO可以雇佣服务机构协助调查索赔情况。DAO一个成员试图索赔,但被其他成员拒绝。索赔人认为该拒绝毫无依据。DAO可以选择不支付服务机构费用,如果DAO成员认为其工作未达到标准。
索赔人该起诉谁?服务供应商又该起诉谁?
即使DAO的规章制度很完善,如果不根据变化的当地法律而变(例如消费者保护立法、商品和服务销售规则),DAO定义如何完美或者人们签署了何种弃权书都不重要,DAO还是会被起诉。
不同企业结构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LLC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的形式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它赋予一群个体对应的法律身份,可以用这个身份订立合约并对法律负责;只是这样的形式将个体的责任限定在投资额度范围内。
英国有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本文只列举一二:
1.股份有限公司(LBS);
2.担保有限公司(LBG);
总体上,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其创立目的是为股东谋利。这是最常见的一类,可以获取的公司资产总和是股东总投资额(计算净资产之后)。
完全盈利目的的DAO组织架构可以如下:
DAO会员为股东,在DAO发行股票或成立之时,需要购买其股份(作为公司成立股本)。
如果后期有成员希望加入DAO,需要以市场价买进股份,无论从现有股东处购买或是增加资本。DAO市值增加后,股票价值自然上涨(前提是股价稀释程度小于增值幅度)。
股东任命董事会主席,总的来说,有最多股份的人有权进行任命选举。
DAO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主要缺陷是,简单通过购买获取最多股份,DAO控制权就可以轻易易手。
这个可能性使DAO所有基于区块链的资产受公司大股东掌控,尽管DAO规则尽最大努力防止中心化。
担保有限公司
LBG不是明确盈利性质的,目前较多的是社区组织或社会企业形式。
不同于购买股份等待回报的做法,LBG受会员担保限制。
因此,如果公司倒闭,会员只需要为其担保份额负责。一般情况下,这个额度是固定的。
这种形式对DAO很有吸引力。
这种形式的企业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执行某个目标。没有人可以通过购买获取企业决策控制权,相反DAO任何新成员都可以是LBG成员,在两个机构内有话语权。
这种形式将企业法律控制权与所有权获利分开。
例如,DAO架构可以是LBG形式,然后向会员发行出售代币,以此为获利手段(正如Slock.it等创业公司计划发行的加密股票)。
这样的DAO就是盈利性机构,大多数所有权类型的攻击也不能破坏这个目的。
盈利性DAO中,会员规模大小或LBG投票权和DAO股份多少都与初始投资者挂钩。只是即时这些股份重新买卖,也不会给DAO带来附加价值。
有些DAO因此会给所有权规定一个回报期,来减少投机和恶意第三方购买股份控制DAO的动机,以及保护机构主旨和长期会员。
DAO构建和关系确定
获得LBG架构及赋予DAO法律身份,可以考虑以下标准企业章程(AoA,LBG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的附加条款和修正条款。
清盘或清算情况下,成员可以提前联合获得担保资金,保存到独立的基于区块链的钱包中,并且只能转移到LBG的银行账户。
在会员加入时候,这个资产以一英镑形式存在,一旦停止会员关系,可以重新获取该资金(例如离开DAO的时候)。
就是说,LBG需要被清算时,所有成员都要被强制支付担保金额(尽管如果募集的资金价值下跌,低于所有会员价值的一英镑倍数,也有必要强制执行)。
LBG的成员关系和投票权需直接与DAO成员关系挂钩,潜在的包含一个最短DAO成员关系期限(防止DAO出现虚假成员控制LBG)。
就是说,要成为LBG成员,至少需要在一年内是DAO的成员或所有者。委员会主席不能直接任命另一个主席,而应由委员会或至少5%的成员选举决定。
这个推荐的主席之后需要经过DAO的确认投票。任何积极投票都有规模问题(例如100万个成员的5%还是50000票数)。相反,我建议放弃投反对票:至少10个工作日后,自动确定候选主席,除非5%或更多成员投票反对该任命结果。
主席数量需有上限(建议的是9个),以防止太多人代表LBG行使权力。之所以是偶数,是为了防止主席陷入决策分歧僵局。
主席个人约束公司的能力也要被限定,任何金额为DAO+LBG资产10%的行动、撤资、资产购进决策需要委员会投票表决,并且至少两个主席要签名授意。
主席选举基于其相关技能和经验,任期最长四年,交错任命,以防轻易替换全部委员会成员。
以上结构可能看起来很复杂也很官僚机制,需要注意DAO+LBG大多数流动资产和工作应由DAO掌管和控制(例如智能合约和数字货币中)。
DAO无需遵循任何资产处理规则,除了自有的内部逻辑和规则。只有DAO在现实中订立合同、购买和销售的情况下(服务供应商不应参与其中),LBG及其主席才需要代替DAO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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