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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 Center发布《数字货币证券监管框架》

2016-01-27 12:23:20 来源:区块链新经济 阅读:6390
   
随着区块链概念的升温,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打着区块链幌子的骗局也出现不少,无论对于监管者还是民众,要区分真的是区块链创新,还是借着区块链的名字进行非法活动并不容易。


暴走时评:随着区块链概念的升温,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打着区块链幌子的骗局也出现不少,无论对于监管者还是民众,要区分真的是区块链创新,还是借着区块链的名字进行非法活动并不容易。而这篇名为《数字货币证券监管框架》就是为监管者提供一个区分的思路,特别是将Howey检测来区分是否属于证券类活动,是在美国司法行为中是较为常见的。相信这可以对国内监管者也提供一个不错的思路。  

  翻译:暴走恭亲王  

Coin Center是在美国的,数字货币非盈利研究和宣传中心,今天发布了一份关于对于将数字货币作为证券情况下的,提供相应的监管指导框架。

  本报告的作者是Peter Van Valkenburgh,他是Coin Center的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Howey检测的投资合同框架,以及关于证券管理的基本政策目标。

 

作者 Peter Van Valkenburgh  

  Van Valkenburgh描述说,Coin Center的工作是发现基于数字货币的几个“关键变量”,并且通过运行和维护相关软件的社区,均显示出投资者或者用户的风险。

  本文考察了这些变量,并且解释了他们的深度。更进一步映射到Howey检测的“四要素”,来确定数字货币是否类似于一种证券,并因此是否需要被监管。

  本文主要的观点是,类似于比特币这样的更大、更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被类似于侧链这样的数字货币锚定,以及类似于以太坊这样的分布式计算平台,并不能轻易符合证券的定义,以及并不代表需要通过证券监管来解决会给消费者带来某种风险的可能性。

Van Valkenburgh补充说,  

“我们发现,一些小规模的,比较可疑的,或者某些特定设计的数字货币可能确实是符合证券定义的。”

本报告的目的是,帮助证券监管者将那些“打着创新名义的骗局”识别出来。

Coin Center是由Digital Currency Group的创始人Barry Silbert投资的,并且Digital Currency Group在最近收购了Coindesk。  


报告概述  

  本报告充满了注释和参考文献,提供了关于数字货币和相关技术的概述,并且对他们功能、优势和劣势进行了细致的讨论,还分别提供了相关监管指导意见。

  该报告还覆盖了可能会影响用户和投资者风险的变量,包括软件和社区的变量,包括透明度、去中心化和开发利益等。


Howey检测  

1946年的SEC v. W. J. Howey Co.一案确立了判定“投资合同”的标准。被告Howey公司是Florida州的一个公司,每年大约种植500亩橘子,将其中一半卖给各地的投资人。Howey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了“土地销售合同”和“服务合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判断证券是否存在,不需要找到正式的股票证书,只有存在有形资产的正式收益,例如对橘园的实际拥有就可以了。同时认为应该放弃形式而重视实质,把判断的焦点放在经济实况上(Economic Reality Test)。

  法院提出了一个包括四个要素在内的检验方法,即所谓的“Howey Test”:“证券法律中所谓的投资合同是指在一宗合同、交易或计划中,某人(1)利用钱财进行投资;(2)投资于一个普通企业;(3)仅仅由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4)期望使自己获得利润。”(Individual were led to invest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with the expectation That they would earn a profit solely through the efforts of the promoter or of some one other than themselves.)将此标准适用于本案,最高法院支持SEC主张,认为三者构成了《证券法》下定义的“投资合同”进而是“证券”,应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行。

  在这个案件之后,投资合同被视为确定“证券”定义的灵丹妙药,那些在“是否属于证券法律管辖”问题上存在争议的交易被原告以“投资合同”的名义诉诸证券法律来解决。根据司法实践,被认定为“投资合同”的有,威士忌酒存库单据、金银投资计划以及会所会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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