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去中心化和自然法权
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深度关联,貌似形式上的认识,更多的是方法论的认识,某种程度上近乎本体论意义,其无外乎去中心化去的什么中心?方法上实现的内容结构究竟是什么(区块链)?毋庸置疑,比特币及其区块链系统的去中心化结构,在技术形态表象上,已有高度一致的共识,比特币本身的争议大多限于其货币学意义上的认知。
区块链是自为的自存在
随着区块链技术从比特币概念中脱颖而出后,人们对比特币结构的认识和讨论,早已超出了数字货币范畴,纯粹的区块链概念的讨论和去中心化意义的思辨,便是这种超越的最好例证。但区块链技术或者区块链系统究竟是怎样一个东西?很多参与讨论的人,多从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实际体验来阐述它的含义,这本身对推动区块链方法和理念的进步和发展多有裨益。特别是在展望和描述区块链技术应用前景时,人们更能从中获得不断更新的区块链认知。但这样基于应用方法的认知,多出于区块链的实际应用效应和局部性潜力,其价值基础则基于概念化的去中心化理念,最终表述和认知上无法形成真正的价值共识。
近来业界讨论对区块链有“公证链”、“账链”、“公信链”等提法,多出于实践性认知。2014年2月,中国社科院的杨晓晨、张明发表的《比特币:运行原理、典型特征与前景展望》[1]的研究报告,以及更早广为传播的姚勇的《易懂的比特币工作机理详解》[2]一文,都将区块喻为账本,最近在探讨区块链的应用前景时,区块链的公证性、公信意义和其他特征性质,韩、以太坊)∠得到了更多的认可。我们知道所有这些提法或者译法,实际上都隐含着对区块链的某种基础性共识,公证、公信或者公账,之所以成立,在于其公共性的共识,尽管这种公共性的共识建基于纯粹技术性设置,但这种技术设置由技术达成技术理性时,就转成近乎纯粹理性的程度,共识便已经形成,比特币区块上原本毫无意义的50或者25被称之为比特币的东西,正是在公共性共识下,才成为财富权利符号。于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种公共性共识是基于它的自存在。
简单说,当比特币诞生初期,虽然人们能基本准确把握和认知比特币区块链在其基础架构中的关键作用,但仍没有认知区块链的普遍意义,而区块链作为“概念”是一种超越现象的“自在”,其意义局限于比特币,哪怕是后来众多承袭比特币区块链架构的“模仿”,也是近乎是对区块链上人类意识印痕的简单临摹;随着区块链被凸显在大量媒体报道、研讨会交流会和一大批引人瞩目的大企业办公室案头上,不知不觉中区块链悄悄超越了比特币范畴,后者也“变成”了区块链的一个实践。区块链的理念、应用前景,直至纷纷涌现的区块链技术的实践,快速将区块链变成一个现象级的“事实”。从韩锋先生主导翻译的梅兰妮·斯万的《区块链新经济蓝图》到最近发表的中信证券研究部的研究报告《星星之火、可以燎原》[3],从遍布各地的区块链研究沙龙、交流会,到2015年10月万向集团召集主办的全球区块链峰会,都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密集宣示和展示了区块链概念、实践和前景。实际上这一凸显的过程可理解为一种意识自觉,区块链的自在性蜕变成自为性,即区块链由此转变成一种自为的自存在。概念上自为的自存在,就是由人的理性呈现的自在性。在此,我们可以将现在已经被表述、预期和实践的区块链应用,既看成是对区块链技术的认识进步,更可以看成是人们对区块链存在的理性共识的形式表达。用我们熟悉的话、不很贴切地说,它已经是达成客观性的社会存在。但我们在此仍然强调它自为的自存在性,区块链的块链生成方式、数据不可逆等特质,都可直接表征这种性质。如此,区块链概念必包含一更重要更本体化的性质,那就是自由。在此,我们无意对此作详尽的哲学阐述,只是当我们能够确定区块链就是一种自在的意识自觉时,它就是自由的,这几乎是一个概念的另一种表达。在表象层面,我们已经能够认同区块链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显然开放性不是形式,更是一种主张,这种主张的基础就是区块链的自由,而去中心化原本就是区块链自由意义的结构表达。
区块链原本无中心化
自比特币诞生以来,去中心化特质一直是数字货币乃至区块链系统的最重要的原则,正是比特币演绎了去中心化最完整的形式,就连比特币的发明人至今都沉湮在茫茫人海中,不得其踪。也正是去中心化原则直接触及了现行经济制度、甚至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一般规则,直接或间接提出了制度变革的诉求,自然会引起不同层面上的争议。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现实冲击力,或多来自于此,而远非仅技术理性就能诠释这种革命性意义的。另一方面,去中心化“共识”也在讨论和实践中伴随着或多或少的不同认识。
目前,对去中心化认识的前技术部分的论据,多从《失控》的去中心化趋势论述和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本体化论述中寻找,这无非是基于对信息化时代社会结构变化的预期认知和对市场经济原理基础原则的确认,实际上不足以准确支持去中心化“共识”,特别是很多认知把去中心化的实践直接指向“去中介化”时,去中心化的意义被某种程度上扭曲和狭隘化了。根据上述阐述的简单认知,区块链结构的自在性原本排斥了对其添加任何附加意义的可能性,进而显现其自由的本性,去中心化只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无中心化,位列其中的任何主体,都是同质和平等的,且其同质之质和平等性,不是外在附加的认定,而是区块链系统本身内在性决定的,人的认知只是表述了这些特质,这就是所谓的自为性,因此,中心化不是被去除的,它原本就无中心化。
但去中心化认知仍然是有意义的,区块链结构的实践系统,在与我们熟知的传统结构的实践系统同处一个社会,两者之间的比较很容易显示出不同之处,去中心化概念被直接指向传统结构中的具体弊端,包括交易中的中介特权、行政监管权过度集中的中心化寻租、货币发行超权力垄断等等。因此,区块链技术及其实践系统都被天然地注入了“去除”中心化倾向和意愿。那么在实践的和现实的层面上,去中心化的意义诠释如何更为合理?一般意义上的区块链应用都涉及在特定区块链结构中元因素性质的定位,也就是区块链结构中呈现的“角色”性质,特别在区块链技术在经济社会层面上应用,按照区块链的自为性和技术规定性,任何特定系统实际上都将这些“角色”内置于同质的元因素地位,无论是个人、企业“组织”、甚至是政府,它们(不是他们,在此任何带有人性意义的信任前置都不能被允许的)之间的这些“角色”的性质关系被重置,也就是同质化;用我们以前熟悉的话语来说,在区块链结构中,人或参与其中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被调整到基于某个标准的新的层面上,自然,我们已经知道我们可以用平等或初始化、去中心化等概念来表述这种相互关系,在应用层面上,我们更可以展示结构被调整后的、基于效率提升和更合理关系带来的实际效果。这其中的关键点实际上就是上述提及的“新的标准”,什么是这个“新的标准”?
区块链系统是对自然法权的还原
换个提法问,这个“新的标准”究竟是基于技术呈现的技术理性,还是根植于我们意识的人有生具来的理性?早十八世纪末,德国伟大的古典哲学家费希特在他的《自然法权基础》[4]中论述了“自然法权”思想和关于“自然法权”在现实经济社会的呈现的原理。费希特认为,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将主客观统一于己,首先进行了自我设定,这种自我设定的结果是人将自己的直观活动和意志活动的后果强化成自我是有限理性的存在;如此,同样是自我设定,必然设定一个独立于外的“非我”的感性世界,在这个感性世界中存在者“许多人”,费希特证明了人的自由效用性的存在,必须基于人与“许多人”的有限理性的同质化,即都是自由效用性一致意义上的自由及其自由的限定,据此,人与“许多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就是它们之间的法权关系,它们组成了基于法权关系的法治共同体。在费希特的理论中,这种法权关系和法治共同体,是演绎现实世界体系的基础。在此,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费希特关于既源于理性、又源于“非我”的感性世界的自然法权思想的构建,自由及自由限定、基于法权的共同体及其共治关系,这基本上就是区块链的技术理性指向和目前人们对区块链结构认知和期望的基础。
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特质看,它所能达成的共治的技术共同体,实际上必须基于“角色”主体的基本同一性,这既是费希特讲的人与“许多人”之间关系的法权同一性,又是非我世界的自我限定,当区块链结构还原其自存在的自为性特质时,自然法权必然是其“新的标准”的理性认知,以自然法权为共治基础的区块链共同体,实际上还原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础层面的初始关系共识。只是当现代技术发展至今,人们已经可能通过区块链的技术呈现,将这种初始的自然法权关系,通过某种技术理性来实现。
如此,我们可以清晰和简单地认知,区块链系统、包括区块链结构支持的数字货币和数字资产系统的“去中心化”特质的实质性内容,是“去权力化”,或者是去除超越自然法权之上的一切权力附加,在区块链交易结构中最典型的呈现就是,它只承认确定性的财产权利,不支持模糊产权和超产权设定的权利附加,在任何其他区块链结构中,则表现为区块链“角色”基于自然法权的同一性、自由性和基于自由性的在区块链架构基础协议上的自由限定的规定性。
尽管区块链实践还只是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究竟能把区块链实践演绎到何种程度,远未可知,但无论如何,比特币及区块链系统显示出来的发展潜力远不仅仅是实践层面上,区块链共识的形成必将呈现越来越多的思想和色彩斑斓的精神世界。
作者:沙钱
稿源:巴比特资讯( http://www.8btc.com/blockchain-natural-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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